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2)
www.110.com 2010-07-22 15:42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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