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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2)
www.110.com 2010-07-22 15:42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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