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等残疾
www.110.com 2010-07-22 15:59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 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跺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 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 上一篇:一等残疾
- 下一篇: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最新文章
- ·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 青岛革命烈士及革命伤残人员的评
- ·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等级条件:二等病残
- · 等级条件:一等病残
- · 等级条件:三等残疾
- · 等级条件:二等残疾乙级
- · 等级条件:二等残疾甲级
- · 等级条件:特等残疾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