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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员会(2)
www.110.com 2010-07-22 14:39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 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 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其担任职业痛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④《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24日  司通发[1999]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 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建设。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赋予了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 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职能。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法治建设,逐步。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 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奋斗目标。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机关,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能是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 关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指引下,认真研究当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努力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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