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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2 14:39

  (二)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多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无法做到专业化分工,造成很多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严重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能集中使用,鉴定设备重复而简陋,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诉讼成本。由于鉴定机构林立,在鉴定职能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公检法各个机构的鉴定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经常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使得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无所适从,损害了法医鉴定的严肃性,降低了诉讼效率。同时,法医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立,各自为鉴,容易导致互不信任、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前不久,笔者在接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就遇到此情形。该案在交警调解处理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医对伤者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当事人双方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400元。后因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协议,交警部门调解终结,该案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中,以案件起诉到法院就必须要由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由,不采信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又交了500元鉴定费给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尽管后来的鉴定结论也是十级伤残,与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一致,但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鉴定人的主体资格不统一,不规范。目前,对在诉讼活动中担负重要角色的法医鉴定人,没有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客观上造成法医鉴定人的素质良莠不齐,引发鉴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导致幕后交易,让人质疑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另外,由于在鉴定程序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鉴定人的随意性较大,致使鉴定结论经常和事实有所出入甚至冲突,这也是造成公检法各部门之间不能互相配合,在鉴定结论上互不信任的客观原因。在鉴定文书方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和用语。这些情形使得鉴定结论无法显示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完全功效。

  三、改革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建议

  我国现阶段无序混乱的法医鉴定体制,极大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与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格格不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医鉴定机构不应与公检法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活动服务。鉴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所占比例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将分散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剥离出原单位,合并组建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同时,根据学科不同,将法医鉴定再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自侦自鉴、自检自监、自审自鉴,保证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同时还可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和设备潜力,避免相互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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