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体制 > 司法鉴定执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22 13:4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机构名称需经市州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核准;机构住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包括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等;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省级以上贫困县不得少于20万元,其他县不得少于30万,设区的市(州)不少于50万元;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规定参见附件一);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的具体标准省厅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另行通知);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