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之王(133条)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
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
一般为司机;
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注意:司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
同等责任 | 死亡三人以上 | |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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