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司考名师讲义 > 刑事法讲义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犯罪构成要件概论
www.110.com 2010-08-23 16:24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从从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构成要件;任何行为只有符合某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由具体构成要件决定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即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根据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原理,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便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此外,我国刑法分则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这表明,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当刑法未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一般情节的行为就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认定为犯罪。例如,抢劫、放火、故意杀人、强奸,等等,并非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而是只要实施该行为并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往往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在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时,其中的情节,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只要某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认定为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