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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一罪与数罪大总结
www.110.com 2010-08-23 17:24

  一、吸收之一罪

  第239条 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 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 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 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 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269条 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292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究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使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五、数罪并罚

  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 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 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其他数罪并罚

  第341条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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