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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6)——分则
www.110.com 2010-08-23 16:47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7、416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第2款规定的是聚众阻碍 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前者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而后者则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阻碍行为是否采用了聚众方式,所谓聚众,应当指纠集3人以上(包括3人)。

  2备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处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时,对于行为 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聚众阻碍解救公务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对于非首要分子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虽然参与了阻碍解救活动但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人员,不认为是犯罪。

  3弊⒁饩壑谧璋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刑法》第416条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体不同,后者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刑法》第254、305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俏芨嫦莺ψ铩1咀镏鞴鄯矫姹匦刖哂刑囟ǖ姆缸锬康模即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本罪为行为犯,故其既遂并不以他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为标准。

  2比隙ㄎ芨嫦莺ψ锟凸鄯矫姹匦胪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 罪事实 的行为(必须是涉及犯罪的事实而非一般违法、不道德的事实,否则,可以构成诽谤罪);

  二是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即有具体明确的被害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把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告发。

  3弊⒁獗咀镉氲254条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报复陷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 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可见,这种陷害的目的不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也没有通过捏造犯罪事实和借用司法机关的力量;另外,第305条伪证罪中,也可能存在意图陷害他人而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这同本罪也有一定相似性,所不同的是:

  (1)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活动中;

  (2)伪证罪不存在主动向有关部门告发的问题;

  (3)伪证罪的主体是特定的;

  (4)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伪证罪提供的只是与案件有关的虚假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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