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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危害国家安全罪
www.110.com 2010-08-23 16:4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直接故意

  第103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故意,行为犯

  ①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直接故意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直接故意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故意,余同上划线处

  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直接故意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直接故意

  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109条……………………………叛逃罪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第110条……………………………间谍罪 直接故意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

  第112条……………………………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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