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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使岩土松动塌落致人死伤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10 15:03

 

被告高定狮对其承包施工的山坡开挖工程,没有根据山坡的地质情况进行处理,造成施工完毕的后山坡塌方,导致原告受伤及其子死亡的事故发生,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该工程管理义务人的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和高定狮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邹家友受雇于被告高定狮在该工程中做工,被告高定狮应给予劳动安全保护,邹家友在劳动中受伤,雇用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邹家友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两被告赔偿。

公路改建工程,在正常施工时允许车辆和行人通行,况且原告林牡丹和其孩子邹建川是被已施工完毕的山坡塌方所压,因此林牡丹和邹建川进入该路段不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于原告之子邹建川死亡时是未成年人,不存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如果仅支付丧葬费,对原告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被告支付死亡补偿费。

福鼎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高定狮自愿赔偿给原告邹家友、林牡丹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及其儿子邹建川死亡补偿费共计18400元(包括已付的64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5000元,余款手1995年6月底前还清。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负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800元,原、被告各负担400元。

 

【评析】

[ii]本案山坡塌方并非自然力所致,而是经过人工挖掘后处理不当造成,因此,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问题是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还是高定狮。本案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与本案情况相当接近的,但该条涉及的主要是地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及的是高处塌落造成损害,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法院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也是比较合适的,足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本案审判长对此的理解是:“如果把改造后的公路旁山坡扩大解释为‘其他设施’似乎也可以,但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却难于作这样理解,而这种损害方式的特征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为相似,所以比照适用该条更为妥当。”本案承包人是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在该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对该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尤其考虑到法律上禁止转包的规定,更应当让交通工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承包施工任务的被告高定狮,未能根据该处山坡的地质情况进行处理,导致塌方,更是有过错的。所以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和高定狮对塌方所造成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高定狮是直接施工人,法院调解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适当的。

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受转包的单位的法律地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相当。

本案原告邹家友作为被告高定狮所雇用的民工,在工地劳动期间受伤,作为依法负有劳动安全保护义务的雇主高定狮本应予以赔偿。同时高定狮作为该路段施工人和管理人,由其施工后的山坡塌方,比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属民事责任竟合。在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适用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规范进行起诉,况且本案原告选择后者既能与原告林牡丹共同起诉,又可同时请求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承担责任,也便于法院的审理。

[iii]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死亡的赔偿范围应是: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后者显然只限于死者生前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致害人承担的也是间接的损失。对于未成年人如果不给一定方式的赔偿或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无论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还是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其死亡都必然给其亲属造成经济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痛苦,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其亲属花费大量的心血进行抚育的,而且其死亡还将使抚养人晚年的生活造成困难,尤其是推行计划生育的现在和今后。所以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未成年的邹建川的死亡,采用支付死亡补偿费的办法是可行的,既可以补偿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又可以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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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转包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受转包人承担,因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见第388页。

 

[ii] 施工后山坡塌方造成损害,施工人承担什么责任?——见第391页。

 

[iii] 事故的范围是怎样的?——见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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