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姜仲山。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
原告姜仲山诉称:
因被告开挖路面排管施工后留有路沟,造成原告之妻骑车途经该路沟时跌倒身亡,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车费、墓穴费及死亡补偿费等10万元。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辩称:
原告之妻在路沟处跌倒身亡属实,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之责。但被告愿意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于1995年4月28日至29日在本市徐汇区汇成新村内宝都超市附近尚未筑通的百色路上排管施工,开挖的排管沟横跨该路路面。施工完毕后,被告亦填土平整路面。后因经过往车辆反复碾压,开挖处形成沟槽。1995年6月21日晚8时45分许,原告与其妻何鸿娣骑车由西向东途经该路段时,何鸿娣在沟槽处跌倒致伤,虽经徐汇区长桥地段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推断为脑伤颅底骨折。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尸体检验鉴定:死者何鸿娣急性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小脑及脑干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医疗费及挂号费单据,证明原告为抢救其妻所花去的费用。
(2)丧葬费单据,证明原告为料理丧事所花去的必要费用。
(3)车费单据,证明原告为抢救其妻及办理丧事所花用的车费。
(4)病例卡、病危通知及死亡证明书,证明死者何鸿娣的伤情,抢救过程及最后死亡的原因。
(5)证人董伟平、唐余广、陈琦、沈秀敏、陈云英、张如松的证言,证明徐汇区百色路造成原告之妻跌倒身亡的沟槽,系被告开挖排管施工后留下的。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证明原告之妻死亡的原因是外伤,并非其他疾病所致,即证明原告之妻死因的唯一性,无其他内在的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在本市徐汇区汇城新村内百色路排管施工完成后,尽管在开挖处填土并平整路面,但经过往车辆反复碾压后仍形成沟槽,造成原告之妻何鸿坤在途经该沟槽时跌倒身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是有过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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