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赔偿的解释之规定,赔偿的范围为医疗费、车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至于墓穴等费用,不能列入赔偿范围。
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应赔偿原告姜仲山医疗费、车费223.90元。
(2)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应赔偿原告姜仲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49529元。
(3)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4)原告姜冰山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51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1755元,被告负担2955元。
【评析】
[i]《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特别之处是施工已经完毕,施工人是否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本案施工人没有在施工完毕后恢复道路原状,经过往车辆反复碾压,开挖处形成沟槽,这一沟槽具有潜在危险性,尤其在天黑以后,此潜在危险不能为正常人所识别和预防。换一句话说,施工人的有缺陷的施工造成了沟槽;该沟槽具有潜在危险性并不能被正常人识别和预防;该沟槽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因此,施工人应当对受害人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ii]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沟槽深浅,均是造成原告之妻何鸿梯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沟槽,就不可能造成原告之妻何鸿娣死亡。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沟槽越深,所产生的危险性就越大;沟槽越浅,危险性就越小。但本案沟槽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不能认为施工人造成的沟槽不深就排除其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关系。沟槽的深与浅不是本案的主要问题,而有无沟槽的存在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此外,沟槽的深浅与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无因果关系。是否承担责任只能以有无沟槽的存在,以及沟槽的存在与受害人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此,沟槽的深浅既不是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也不是被告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沟槽的深浅不能决定本案的性质。沟槽再深,并未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沟槽虽较浅,但确实造成损害结果,仍应承担赔偿之责。同样沟槽的深浅也不能决定被告承担责任大小,不能因沟槽深,就承担大部分责任;沟槽较浅,就承担小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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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施工完毕以后,因管道施工后形成沟槽道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见第395页。
[ii] 施工形成的沟槽很浅,是否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见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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