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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工伤事故
www.110.com 2010-07-10 15:19

昆建[2006]32号

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建工[2003]14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工伤事故索赔程序,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更有效的使工伤人员获得应有的补偿,真正落实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施意外伤害经济补偿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工伤事故索赔程序,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旦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都必须在事故发生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将事故报告及事故现场照片上报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达到事故级别和重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上报事故信息。

    2、事故级别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重大基坑、脚手架和支模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

    3、工伤人员在进行索取赔偿时都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意外伤害经济补偿报告,补偿报告应有损失金额和工伤人员治愈情况(病历卡和出院书)。补偿申请报告必须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4、意外伤害经济补偿的手续,仍遵照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实施和解释。企业得到保险公司补偿后必须到建设主部门备案告知,否则将不再批准该企业的补偿申请报告。

    5、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伤亡补偿,自2 006年起,除达到事故级别和重大安全事故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对企业安全考评时不再进行扣分处理和加收事故的保险金。

    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安全文明生产,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现场的施工,杜绝达到事故级别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页无正文)

 

 

昆山市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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