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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食超市出售的变质食品 能否获精神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1:38

 超市出售变质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这个话题一直以来受到关注,“民以食为天”,食品卫生和安全在百姓生活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病从口入”,几乎每个人每天都会遇到“吃”的问题。笔者的一位朋友前几天遇到一个麻烦,她在超市里花了8元钱买了一袋枣,等快吃完的时候发现包装枣的口袋底部已经发霉长毛了,于是她通过和超市交涉,索要回了货款。这个事例引发了我的思考:第一,从她维权的事件来看,她并不熟悉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见附1),对于出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做了进一步解释,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见附2),而她只是提出了退货的请求,觉得自己已经差不多吃完了袋子里的枣,店家能够退货已经是让步了。由此也引发了第二个问题,事实上她吃了变质食品的而受到的损害是更大的,那么除了要双倍的赔偿以外,还能不能要求其他的赔偿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附3)。

  消费者食用变质食品能否获得精神

  从法理上看,作为食用变质食品的消费者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也可以提出赔偿的要求,只是吃了长了毛的枣,对身体的危害如何鉴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界定,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可借鉴的案例。我在网络搜索了一些案例,没有发现有关的标准,倒是中国宁波网一篇题目为“为15元变质食品索要500元精神赔偿消协人士:消费者维权不能太离谱”,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报道的主要内容是:“奉化消费者任某在超市花了15元买了真空包装的玉米棒。煮熟食用后,当天发生腹泻,经诊治花去医疗费56元。任某随后发现玉米棒已经发霉,便向超市提出退赔玉米棒款,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补偿费”500元。遭到拒绝后,经工商干部调解,由超市退赔消费者玉米棒款15元,支付医疗费56元,以及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44元,对任某提出的精神索赔不予支持。”

  在这篇报道中,认为任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无理要求,工商人员对任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原文如此)。从这个个案反应出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任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如果超市不同意支付,任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由工商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对任某批评和教育,当然,这篇报道中融入了记者强烈的个人主观看法,或许与当时的情景有所出入。但是这种主观看法恰恰代表了许多商家的观点,和处理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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