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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3:06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请求权,通说也认为违约导致的不应予以赔偿,但司法实际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在比较法上也是长期争论的话题。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中也是如此。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肯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违约 、精神损害 、可预见性规则 、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也称非财产损害,指财产损害之外的一切不利益。其可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诸如忧郁、怨愤、悲伤、绝望、缺乏生趣、疼痛、奇痒、恶心、味觉丧失等。〔1〕侵权行为中,对物的侵害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导致精神损害,例如故意毁损他人祖传玉佩;对人的侵害可导致精神损害,也可导致物质损害,例如侮辱他人使他人精神失常而住院治疗。在侵权行为领域,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违约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判定物质赔偿呢?此一问题颇值探讨。在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规则来寻求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在未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场合,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可得到赔偿呢?不赔理由何在?赔则规则如何?

  二、价值判断

  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态度。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讼结果的担忧、以及精神损害难以金钱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也已发生变化,人们认为金钱赔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的确定,籍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合理解决。〔2〕在此基础上,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均将赔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法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关于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金额作为慰抚金仅于法律就其事件有特别规定时,始得以诉请求之。”德国民法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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