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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5:59

  2004年1月28日11时10分,北京市民王义骑自行车至丰台区长辛店乡南营村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的京F/B6899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王义倒地受伤。当日,王义入住石景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2月21日死亡。

  相互赔偿纠缠不清

  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据悉,死者爱人褚凤云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万多元。开车人瑞启民也自行支付修车费、停车费3千多元。

  原告褚女士诉称,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483.18元、伙食补助费192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1504元,丧葬费3984元,死亡赔偿金46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 37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72元、物品损失费280元、交通费647.8元、精神损失3000元。同意按60%赔偿被告损失。

  而被告瑞启民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按30%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603元。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法院梳清三个焦点

  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到底哪些应该赔,哪些不该赔呢?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赔偿修车费、停车费予以支持。

  根据案情,本案共有三个焦点。

  焦点之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交通费674.8元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数额为:被抚养人生活费5896元、交通费266.4元。

  焦点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280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焦点三为被告要求赔偿的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最终赔付双方认可

  经北京市交管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王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60%);瑞启民负此事故次要责任(40%)。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按60%比例予以赔偿。

  大锁点评:交通事故赔偿丁是丁,卯是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也甭想信口开河,谁也别想减少赔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使是1分1厘也会被算的有板有眼:该要多少就多少,该赔多少就多少!

  原告、被告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原告认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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