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春节,家住赣州市红旗大道的刘某过得凄凉,以泪洗面,为了离婚后得到更多赔偿,打了两次官司 。3月6日,她对记者说,为打赢这个官司讨回公道,她被弄得精疲力尽,这种精神上的损失可用钱物来补偿吗?
据了解,随着离婚案件增多,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造成女性维权难。
追索子女抚养费难
信丰县一位张姓女子,丈夫离家到广东务工,离婚时双方协议所住房子和家具全归女方支配,并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此后,前夫去广东务工多年不见踪影。现在张女士失业在家,无生活来源,她前往广东找到前夫,要求他也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但是前夫口口声声说按离婚协议办,不肯出钱抚养女儿。
据了解,现在80%的离婚案件子女都判给女方抚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职业的选择更加灵活。工作频繁变动,女方很难知道男方的收入状况。特别是在子女遇有诸如患病、升学等大项目的开支时,更加重了离婚妇女的经济负担。
律师支招: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是可以的。但是离婚后,由于抚养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继续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抚养方可以与另一方进行协议,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分割女人常烦恼
家住赣州市文明大道的郭女士,两年前与丈夫离婚后,因对法院一审判决的财产分割方法不服气,聘请律师为她再次打官司,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分割家庭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的财产住房、店面以及债务的分割存在争执,男方认为店面是参股形式投资的,没有产权,而且是借款,还没有还清,不能拿出来分配。
后经法院二审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配,郭女士维护了自己的权利,除得到一套住房外,还一次性获得1万多元的补偿。
律师支招:
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配,但是现实中却因各种原因难以做到。夫妻双方最好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家庭财产的变化进行公证,以充分体现男女双方平等的原则。
律师认为,不论夫妻哪一方,对于家庭外投资和财产增减情况,都要互相沟通,各自心中有数。最好要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存档。
- 上一篇:<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下一篇:离婚案原则由基层法院受理
相关文章
- ·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
- ·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
- ·文物保护──一个沉重的话题
- ·中国作协在重庆开会 维权成最大话题
- ·因为一个短信,夫妻闹离婚
- ·父不履行离婚赠房协议 母亲代8岁女儿维权获支持
- ·登记离婚应当到哪一个机关?需要哪些证件?
- ·医学证据难挽被辞命运 一个乙肝携带者的维权路
- ·女性维权新问题 非正常生育可否解除合同
- ·离婚女性的心理误区
- ·离婚后女性走出心灵沼泽
- ·离婚后女性心灵沼泽
- ·一个男人离婚前的心里话
- ·职业介绍所服务欺诈——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
- ·签订劳动合同,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 ·50竞赛题提升女性维权意识
- ·女性离婚 财产权益保障难
- ·“定金”“订金”相差一个字,消费难维权
- ·关于婚姻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 · 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 · 两则离婚案例
- · 离婚案原则由基层法院受理
- · 关于离婚赔偿误工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