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 > 法人财产权 >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5)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法人财产权所要确定的是企业产权关系,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必然要牵连到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产权概念来自英美法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人们权对产权的概念却认识不一,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中有着较大的差别。我国关于产权概念主要有以下观点:与人身权相对应的财产权说、财产所有权说、物权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说等。

  产权概念的确定,不能脱离其本来的含义,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已有的概念体系。英美法系的产权,既表示财产,也表示财产所有权和相对于债权的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而且由于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与合同法是平行关系,所以,其本意是与债权相对 的绝对权对世权,其范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和知识产权。而我国传统上所使用的产权概念,一直是在与“人身权”相对 的意义上使用的,我们所使用的产权概念要包括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综上所述,从产权概念的本来意思和我国实践中对有关概念的实践情况来说,将产权理解为物权是合理的。

  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产权清析”,这里所要明析的当然不是合同和债权关系,因为它们本来就是明析的,只是由于实践中的执行问题而产生了较大的偏差。这里所要明析的是投资者与企业、以及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因此,采用物权说与我国现代企业 制度的实践也是相吻合的。

  从以上的分析看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产权,是一种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它是公司或企业对其全部资产的支配权,公司或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只有在列为公司资产时,它才是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从其含义来看,它与企业的经营权是基本一致的,但财产权的规定明确并且更强调其物权的性质。首先,法人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其权利主体是确定的,而其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任何的部门、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负有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其支配所拥有的财产的义务;其次,法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同一财产上不允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这样的权利存在;再次,法人财产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以自己的行为为要件,而不须要他人的介入为前提。可见,法人财产权具有传统民法上物权的特征,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直接支配性,但又不具备所有权的独立支配性,故法从财产权是一种他物权。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完善了原来经营权的内容。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一节中规定经营权的,但政府的立法和实务中一直是将国有企业经营权当作一种管理权来对待,在普遍白推行公司制改革,而公司股东又多为国有股东的情况下,从法律上统一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的性质,确立统一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