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 > 法人财产权 >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6)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看作是企业经营的观点受到了许多的批评和指责,有人认为经营权是造成国有经济弊端的主要根源,它必然会回到所有权人过多干预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局面,由此而断定经营权说是日益走向没落的理论。但是这种说法却经营不起推敲,没有说服力。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要基础来划分的,那些属于基础性的社会关系直接为社会性质所决定,并在法律上体现为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企业经营权真实地反映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这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除非进行社会性质的变更,它并不因某个阶段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调整而改变。那种否认经营权的观点,实际上是把经济制度的经营权当作经济体制来批判,犯了对象性的错误。在前苏联和我国的实践中,是在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统一的管理,国营企业并没有实现法律上规定的经营权。可见,全民所有制经济弊端的根源,并不在于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本身,而在于把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统在一起,并使企业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造成企业不能实现经营权的原经济体制。总之,把法人财产权原则定位于经营权,是符合我国历史的实践现实的国情的。

  四、法人财产权的立法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财产概念,但我们从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中,还是能够比较清析地确定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及其内涵的。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的表述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同年的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人微言轻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1994年国务院健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法人财产权也作了相应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了其经营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三个文件一方面都承认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另一方面又明确坚持国家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那么,究竟该如何规范法人财产权和国家所有权的关系?积我国二十多年国企改革的实践来看,要么承认企业对其支配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国家不再对企业中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要么承认国家对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企业法人财产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约国家所有权,从而保障国有企业真正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从我们第三部分从理论上的分析可以 看出,第二种方案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