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两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不仅财产相互分离,而且人格也彼此独立。为了调整好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这种特殊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条件下,探讨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对于繁荣我国的公司法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理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股权的概念和性质
股东的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的股权仅作为狭义的股权。
(一)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
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
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在这种学说看来,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 [①]
2.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利益分配,特别在西方20世纪以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了左右和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②]
3.社员权说。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这一学说以来,该学说不仅成了德国、日本的通说,而且我国也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③]
4.股东地位说。该学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确认的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④]
5.集合体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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