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大多承认,所有权是一种处于静态的财产权。而静态的财产权对以营利性为特征的公司来说,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公司需要的是能为本公司,也是为股东能带来现实利益的动态财产权。按照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所有权并非是商品交换的前提,经营权才是商品交换真正的前提。这一点本文下面还要论证,在此无须赘述。故法人所有权一说即使成立,对以营利为其根本特征的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来说,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各国民法关于法人的规定,并不以享有财产所有权为其设立条件。
既然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法人所有权,那么它又是什么权利呢?
简言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权利人对财产施行支配、利用和交易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来由,不能理解为是所有权人给予的,或是理解为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法定权利。
尽管现在还不能详细描述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但至少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除其权利人即企业法人外,任何人都无干涉的权利。这里说的任何人包括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企业法人在法律、法人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完整、自由地支配其财产,无须仰赖于财产所有权人的意志。它并不附属于所有权。这决不同于独资、合伙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
第二,权利人对企业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利用权、交易权,以营利性为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换言之,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不能用来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三,权利人对财产的利用、支配和交易,不能简单等同于所有权中的使用权权能。使用权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对象,而利用权、支配权、交易权则以财产的价值为对象。比如,某甲有一幢房屋,他可以将房屋作为住室,也可以将房屋辟为仓库,也可以将房屋闲置,这是某甲行使其所有权之使用权,这无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如果某甲将房屋作为营业用房,这是某甲行使其对财产的支配权、利用权。这样情况就较为复杂,某甲这样做,应首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合法的经营权才可。但经营权不能完全划入企业法人财产权,因其中有非财产权的内容。
第四,企业法人财产的管理,应以增值为目标。这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对股东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又是一种道德责任。非如此不足以约束财产经营人,保障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此即“权责分明”含义之一。而所有权的权利人的责任在民法中从未规定,充其量也只是要求权利人不能把其财产用于违法活动而已。至于财产是否保值增值,完全属于权利人的个人取向,法律并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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