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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若干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二、关于产权和产权清晰问题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点是:“产权清晰”。那么怎样才算是产权清晰呢?怎样才能产权清晰呢?笔者认为,其中的关键是要准确界定企业的产权。

谈到产权,我们又将陷入另一场理论争论。

理论界对产权这一概念的解释更是众说纷纭,但就其基本观点来分析,可将其归纳为两种主张。一种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为依据,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或是所有权的动态延伸;另一种则以西方经济学中的科斯产权理论为依据,或借鉴科斯产权理论认为产权虽与所有权有关但不等同于所有权,也非是所有权的简单延伸。有的学者更直接了当地认为产权涵盖了通常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笔者认为,西方科斯产权理论尽管有其合理的、可取的成份,但它终归是一种极其广泛的,一般意义上对产权的研究理论。如科斯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艾尔奇安则称“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很显然,这种产权理论的论及对象同我国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产权进行改革所谈及的“产权清晰”的对象是不完全吻合的。我们讲的产权清晰,主要是要明确出资人与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利关系。权利的对象无疑是指生产资料。

笔者还认为,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企业产权问题也不必囿于马克主义所有权理论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因为所有权理论对当前的经济生活,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说,确有难以包容之处。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应该说已超出所有权的内容范围。如果产权仅只是所有权,那么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早就明晰了。从1949年建国伊始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就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直到今天,仍然如此。这还有什么需要再加以清晰的呢。现在面对的情况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有企业要改革原来那种国营的体制,使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以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市场运行和竞争的主体,要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是在这种情况下谈论产权清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决不是只研究所有权问题,研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能解决的。其实,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并不是一个很新奇的看法。比如在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人们决不会认为国有房屋应该由“国家”作为登记人,而应由占有单位作为登记人。可见产权与所有权并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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