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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若干问题(5)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再次,我们都知道企业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贷款到期银行追索贷款本息时,其追索权指向的目标是企业的全部财产,并不区分哪些是出资人的初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哪些是企业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财产,哪些是企业积累的财产,通统在追索范围之内。所幸的是,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以其初始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制的优越性。投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却又便于企业财产即投资人财产的无限增大。如果企业用贷款形成的财产之所有权归属企业,那么法律就应规定企业只能用企业“自己的财产”偿还贷款本息,而不能动用投资人的初始投资。这且不论企业有没有自己的财产,恐怕首先要讨论法律还要不要和能不能规定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了。对此,结论是不难做出的。

最后,“法人所有权”有无可能实际操作的问题。

试问:“法人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谁?是法人企业,还是企业职工,或是企业厂长、经理?如果是企业自身,那么在企业存续期间,尚可处理;企业终止后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如何处理?如果权利主体是企业职工,那么职工并无一分钱投入,何来财产所有权?如果权利主体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那么他们也无一分钱投入,又何来所有权?厂长、经理等,不外乎任命、聘任、选举产生,难道这些方式可以给厂长、经理带来财产所有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就需要彻底修改了。所以,不仅国有企业不存在“法人所有权”,其他所有制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也不存在“法人所有权”。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法律只承认出资人的所有权,而不能承认所谓法人所有权。

结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来说,笔者并不反对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允许私有制存在,这在今天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国家不仅不应禁止、限制,还应加以鼓励和适度扶持。但主张将国有财产私有化是毫无道理的,企业职工也好,企业也好,你没有一分钱投入,凭什么将他人的财产“改造”为自己的财产呢?如果国家财产拍卖,你出资买走,只要拍卖人是合法地拍卖这当然可以。但决不能以改革为名,毫无道理又毫无代价地将国家财产变为私有。这与其说首先是一个立场问题,倒不如说首先是一个公理问题。因为,反过来国家也不能毫无代价地把公民个人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法律对各种所有权应同等保护,只要这些所有权是宪法、法律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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