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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椿菱与罗永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5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75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椿菱,男,1930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委托代理人张祖芬,南康市横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永长,男,1954年2月生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椿菱,男,1930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祖芬,南康市横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永长,男,1954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明心财,南康市横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椿菱、罗永长因交通事故人身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6)康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中午,原告无证驾驶两轮轻骑车从横市往坪市方向行驶。行至横市镇土桥村桥头路段时,被告将已经停在公路边的一辆北京牌农用小货车倒车上公路(无证驾驶),其后车厢将驾车路过的原告撞倒在公路上。被告即从驾驶室下来将原告扶起在公路边的店旁,当时原告说打电话报案,经个体医师处理伤口后就没有报案。当日中午被告用车将原告送到横市卫生院,同车送去的还有钟井生、肖临贵。原告经医院诊断:1、左后3-7肋骨骨折;2、左锁骨远端骨折;3、左肩关节半脱位。住院治疗17天,医疗费4423.4元(被告已付)。原告出院后于同年9月4日在南康市中医院CR检查,检查费80元。同年9月6日经法医鉴定评残9级。原告从受伤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止本人付出的交通费40元、CR检查费8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520元。被告已付出原告住院17天的医疗费、交通费等5100.62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不愿赔偿,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受伤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已代付出的医疗费510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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