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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正容诉唐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9月19日
[裁判字号]:(2007)荣法民初字第143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唐正容,1951年1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住xxx。委托代理人陈善行,系荣昌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车辉,系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兵,1979
[案例正文]:
原告唐正容,1951年1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住xxx。

委托代理人陈善行,系荣昌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车辉,系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兵,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住xxx。

委托代理人雷小利,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住xxx。

原告唐正容与被告唐兵人身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1日11时,原告到被告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95元。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致原告头部、腰部多处受伤,治疗用去不少费用。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36?80元,护理费240元,误工费1034元,住xxx,共计3902?80元。

被告辩称:原告女儿与被告曾是恋人,恋爱期间被告为原告女儿花费了4000多元,被告在外打工时曾向原告儿子借款700元,后双方分手,原告便说被告借的700元钱不用还了,4000元费用原告也不退了。没想到8年后原告又来追要借款。2007年7月21日11点过,原告到被告家催款时出口伤人,被告气不过,与其发生口角,后到修摩托车的邻居黄某家躲避,原告追到黄家,动手打了被告两耳光,又捡起黄某的修车工具要打被告,结果自己踩在轮胎上滑倒。被告妻子回家问明事由,归还了原告600元钱,双方就此散去。原告在7月21日根本未受伤,事隔几天后却去住院治疗,其伤根本不是被告造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荣昌县公安局河包派出所的证明及调解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

2、河包派出所民警询问唐安贵、陈明武的笔录。唐安贵陈述:自己到唐兵家时看到唐正容与唐兵在争吵。唐正容手里拿着钱,说她来要钱被打了。自己就叫唐兵的妻子将唐兵拉走了。唐正容又与唐兵的母亲吵架。后来自己有事就走了。陈明武陈述:自己路过唐兵家时看到唐正容到唐兵家要钱,与唐兵的母亲吵了架,又与唐兵吵了架。后来自己就走了,不知后来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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