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货不对板卖方赔偿损失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装修房子购买装饰建材时,许多消费者可能都遭遇过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烦心事。昨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深圳市装饰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装饰建材行业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简单、明了的约定。有关专家认为,该合同示范文本将有效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记载不完整而发生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的交易纠纷。

  据消委会统计,2007年市区两级消委会受理关于装饰材料的消费者投诉730宗,其中,合同纠纷仅9宗,占1.23%;2009年,全市相关投诉咨询694宗,其中合同纠纷占到29.79%。据介绍,装饰建材买卖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货不对板和以次充好。同时,定金与订金争议也很多。此外,还存在大单位报价、小单位收费,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记者看到,《深圳市装饰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文仅有8条,相比其他合同而言在篇幅上更为简洁。为了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记载不完整而发生货不对板和以次充好的交易纠纷,该合同示范文本强化了装饰建材基本情况的描述,内容涵盖了产品名称、品牌等级、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和总价等9项内容;在付款方式上也明确了定金、预付款和一次性付清三种方式,目的是防范经营者利用定金和订金概念误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看到,该合同在交货方式、交货时间、验收和加工安装等方面作了更为明晰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因为约定不清楚而产生争议。而在违约责任方面,强化了对卖方违约责任的追究,明确了卖方应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两种情形:一是产品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是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