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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报案凭证并非必需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投保车辆出险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其报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周先生事故理赔款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周先生,其中车辆损失险1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及不计特约险,保险日期为一年。

  2004年2月11日晚,周先生的司机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与骑车人胡某车前轮左侧处相撞,造成胡倒地受伤及两车物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承担主要责任,周先生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胡某于2008年8月以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周先生一方赔付了胡某12.6万元。今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周先生诉称,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判决,已赔付了案外人12.6万元。因在赔偿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周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本公司报案,在索赔时,公司才知道事故的发生,发生保险事故及时报案是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义务,保险人可以依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未查到周先生当时的报案记录,周先生没有履行报案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而周先生坚持自己的主张,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原代办购买保险合同的汽车销售公司向其进行了报案,保险公司查不到报案记录不能据此推定自己没有报案。

  法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以周先生未在事故发生后予以报案而拒绝理赔,首先,保险公司对于受理被保险人的报案均不予出具已接受报案的凭证,在对是否报案发生争议时,被保险人对此处于很不利的举证地位,故在保险公司存在此种受理报案工作程序前提下,适用此条款免除赔偿责任不尽合理;其次,保险合同中设置此条款的目的应该是在于防止人为扩大损失、预防出现制造假事故等道德风险,而本案所述事故及损失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并不存在条款所要避免的风险。现保险公司仅以周先生未及时报案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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