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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场所安全责任案件启示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载了这样一起案例:客户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犯罪人进入“一米线”窥视,在客户将部分现金交给营业员时,犯罪人抢夺钱袋,并对客户开枪,后逃离现场,客户最终死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企业法人,负有防范、制止危险发生,保障银行营业场所客户的人身、财产权利安全的义务。保安人员没有履行其维护营业厅安全、防范危害事件突发的职责,在犯罪人进入“一米线”时,保安人员未予干涉,丧失了及时发现与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银行对客户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保安人员的履职行为应视为银行的行为,法律后果由银行负责,保安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银行对营业场所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营活动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1、银行要加强对“一米线”秩序的管理,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积极的救助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现在大多银行都设立等待区,客户取号后入座等待。但在人多时,或在无叫号机、排队等待的营业场所,大堂保安人员就要注意维护秩序,对进入“一米线”的其他客户进行制止,及时提醒“一米线”内的客户注意财产、个人信息的安全,维护客户在“一米线”内的商业秘密,避免客户财产在“一米线”内遭到损失。

  2、银行应注意规范保安服务合同的签订。现在银行营业场所的保安人员一般为保安公司的派遣人员。银行在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时注意明确保安公司的具体义务,保安人员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如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并明确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保安公司进行追偿。同时,银行应注意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对工作尽职的保安人员建议保安公司适当予以奖励,促使保安人员努力提高其业务技能和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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