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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是否担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遇车祸之后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现在的车主与我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车辆转让后并未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常州天宁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针对此案,常州保险索赔第一人董毓新提醒市民,投保人首先要有维权意识,车祸之后索赔不能听信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其次是投保人要遵章守法,不要自己给自己制造麻烦。

  抵债车遇车祸索赔遭拒

  2005年11月29日,朱某将自己的汽车在常州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车辆损失险(限额28万元)等,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2005年12月3日至2006年12月2日。朱某后来将车转让给了常州一家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纺织公司),纺织公司又将该车抵给徐某以偿还债务。

  2006年7月19日徐某驾驶该车辆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受伤,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刑警支队新北大队于2006年7月24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谢某以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判决认定谢某的损失为:医疗费等合计159127.74元,判决徐某赔偿30%计4773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合计47958元。

  徐某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徐某委托常州百胜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董毓新(常州保险索赔第一人)作为代理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汽车已经被告定损,计损失30920元,还发生施救费2125元,故要求被告赔偿81003元(47958元+30920元+2125元)。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受理了该案。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在法庭上提出拒赔的理由,对新北区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谢某损失47958元及投保车辆的车损为30920元,并发生施救费2125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保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原车主朱某,但该车由朱某转让给纺织公司,又由纺织公司抵偿给了原告,车主二次变更均没有到我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因此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而2006年7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朱某已丧失了投保车辆的保险利益,自从朱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纺织公司后保险合同就失效了,因此我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保险人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因机动车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首先是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并支配该保险车辆,且又因使用该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受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方面分析,由于该保险合同标的的转移导致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该车附随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了受让人享有,其在事实上具有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法院同时还认为,其次,关于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的问题。虽然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来看,并不能引申出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增加危险程度后,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致使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才可以免责。因此在车辆转让后明显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的,如非营业车辆转为营业车辆的,则未办理批改手续对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此时,保险公司应当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若车辆转让后并未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且保险人收取保费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仍需对保险车辆的合法受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车辆转让后并未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故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拒赔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履行了法院判决的赔偿事故受害人谢某的责任,且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认定,故予确认。被告作出了对本案保险车辆的定损的结论,原告没有异议,故也予确认。常州天宁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内向徐某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47958元以及向徐某支付机动车车损险理赔款30920元、事故施救费2125元,计33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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