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婴儿两次住院月嫂遭诉 法院:母婴公司赔偿损失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法制网讯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月嫂被指护理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亲亲母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承担6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原告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母婴服务师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月嫂,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而产生的一种较为新兴的职业。人们在了解到社会上存在这种职业的情况下,希望通过与专业的母婴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支付较高的酬金来获得专职月嫂对新生儿和产妇的科学护理,这种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心理信赖,在市场经济中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原告吕翔、许曦匀系婴儿吕东燃的父母。2006年3月6日,许曦匀与第一被告昆明亲亲母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杨莉莉签订了一份《亲亲母婴系列客户服务合同书》,约定昆明亲亲母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指派杨莉莉向许曦匀提供“中级母婴系列服务职级标准”。根据合同载明,该级别包括清洗、消毒奶具,冲调配方奶,制作辅食并正确喂养,护理选择,搭配、制作固体食物,科学喂水等饮食服务;正确给新生儿穿脱衣物、观察二便,并做好二便后清洁处理,为婴儿进行水浴、日光浴、空气浴等生活照料;制作简单的家庭餐、整理居室并保持环境的卫生、清洗婴儿的衣物。
  从2006年3月6日开始,杨莉莉向原告提供为期1个月的服务。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吕东燃因急性支气管炎入住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治疗,产生住院费4456.05元。原告认为因杨莉莉未尽完善的保护、服务义务造成吕东燃再次入院(吕东燃曾因肺炎两次入院治疗)。双方不能协商达成赔偿事宜,故原告诉至盘龙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退还服务费等共计12171.05元。
  第一、二被告认为,吕东燃本次患病住院是由于其本身体质所致,也有可能是孩子监护人的失误造成,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盘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使孩子在父母由于工作繁忙或者缺乏相应经验的情况下得到细心的照顾,人们需要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为新生儿提供科学的护理,这正是母婴服务行业得以存在的市场基础。正是基于对母婴服务师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的信赖,原告才与亲亲公司签订了母婴服务师服务合同,该行为表明监护人已适当履行了监护职责。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对母婴服务师应达到的服务标准进行了约定,护理内容细化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对孩子的护理,即母婴服务师应在服务期间对孩子的健康尽到足够的保健预防职责,避免孩子生病。被告辩称原告需举证证明母婴服务师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具体的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导致了孩子生病的观点,既背离了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又损害了原告对母婴服务师服务的信赖利益,盘龙法院未予采信。面对孩子生病住院,作为父母的吕翔和许曦匀必然承受着精神的痛苦,有必要对原告进行适当的慰藉。杨莉莉是受指派以亲亲公司员工的身份为原告方提供服务的,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杨莉莉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亲亲公司承担责任,杨莉莉不承担责任。
  经审查,盘龙法院判决亲亲母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承担6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原告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宣判后,亲亲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储皖中 杨颖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