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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8-07 10:5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工具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加,而其中挂靠车辆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面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常常因涉及到多方利益而使得较难处理,我国交通部多次发文对车辆挂靠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对于挂靠车辆管理提出来的基本方针是清理收费项目、规范经营行为。部分省市甚至叫停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如山西省、安徽省等 )。据此,笔者拟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述我国的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挂靠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所谓挂靠在我国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车辆购买人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车辆运营方式。

  挂靠的基本特征有:

  1、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之分,挂靠车辆名义上是被挂靠单位的,但实际所有权人是车辆购置人,即车辆实际为运营人自己所有;

  2、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置,被挂靠单位不是挂靠车车辆的出资购买者;

  3、被挂靠单位不具备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对因车辆运营而获取收益不享有权利;

  5、车辆挂靠人与车辆挂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二、挂靠种类和挂靠合同

  车辆挂靠的一般类型有以下两种区分:1、外挂经营与内挂经营;2、客运车辆挂靠与货运车辆挂靠。和挂靠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 挂靠人是指通过履行合法手续,获得以专业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货运、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被挂靠企业是指被挂靠的专业运输企业。挂靠合同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就车辆挂靠事宜经自愿平等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应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车辆挂靠合同应当具备的的主要内容是:1、双方对挂靠车辆的产权归属应在合同中有所约定;2、双方对挂靠车辆的运输经营权交接、使用、丧失的处理应有必要的约定;3、双方应对挂靠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有所规定;3、合同对挂靠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有一个个基本的约定;4、合同一般还需写明挂靠合同的期限及合同提前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及合同延长或继签等事宜。

  其次,国在法律一般不充许被挂靠企业通过车辆挂靠获取不当利益,故签订挂靠合同时应当注意不能表明被挂靠企业向车辆挂靠人获取运营利益。

  那么,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是否属于取得运行利益呢?

  运输公司一般为挂靠车主代办道路运输的开业、停业、歇业及车辆挂牌、报停手续;新增车辆附加税手续,道路运输开业审批、停业、歇业审批手续,各种证件手续;代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货运基金、运输管理费、运输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为车辆代办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为车辆提供救援服务;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工作。包括: 公安车管部门组织的车辆年度、季检审验和驾驶员年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等。 运输公司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作为挂靠单位尽管从挂靠车辆处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所以不应认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是取得运行利益。

  最后,为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者通过律师对合同进行见证。

  据此,我们可以依据合同从车辆的产权关系、车辆的运营支配、车辆的运营收益分配等方面界定来进行界定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三、挂靠存在的风险以及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挂靠车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危险责任说和补偿责任说两种,所谓危险责任说是指只要危险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补偿责任是指当危险发生时只对损害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这也是我国恢复性司法的一贯要求。目前我国处理挂靠车辆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法律直接对此进行规定。

  (一)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如下几种:

  1、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称,是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不问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均有权向一或数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或债权人获得全部给付而设立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责任。

  2、有限连带赔偿责任,在实际中又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而挂靠人不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即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挂靠人追偿,但挂靠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被挂靠人追偿。

  3、直接赔偿责任,即由被挂靠企业直接对外承担民事民事赔偿责任,挂靠人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垫付责任

  垫付的概念,“垫”按照《辞海》解释是指代人暂时付款或预先拨付款项。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垫付”是指暂时替人付款。是指在挂靠人的财力不足以全额向赔偿权利人清偿全部赔偿款时,由被挂靠企业替挂靠人暂时清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各省市对挂靠车辆责任的承担情况替定不一,如山东省、广西自治区一般是被挂靠企业与挂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和有限连带责任(烟台市),天津市和江苏省则是让被挂靠企业与挂告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重庆市则为直接赔偿,江苏省为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上海市、北京市和四川省则是让被挂靠企业承担垫付责任。

  (二)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交通违章的罚款

  2、不依法履行报废手续,管理部门给予的罚款处理等等

  四、被挂靠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1、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挂靠车辆事故的发生;

  2、严谨挂靠协议的内容,在书面挂靠协议中详细地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3、要求挂靠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风险发生时后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行使追偿权时因对方财力不足或故意逃债而导致实际无法追偿;

  4、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注意细节,比如尽量不开管理费票据,多用代收收据;

  5、积极应诉和起诉,一旦被列为诉讼当事人,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参加诉讼,及时提交证据,积极参加法庭调查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抗辩,解脱自己的责任。积极起诉追偿。                五、对挂靠经营未来发展方向的建议

  1. 制定行业政策,统一规范引导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资产处理方式、财务记账办法、经营行为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具体规定,使挂靠经营沿着规范的路子前进。

  2. 因地制宜,推进集约化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推进企业集约化经营,逐步缩小挂靠车的运营比例和经营范围,使其起辅助作用。

  3. 引导挂靠业户走企业化、规范化道路,鼓励业户进行联合重组,组合成股份化公司或企业集团,集团内部既有紧密型的分公司,也有半紧密型的控股、参股子公司,既有企业全资拥有的高速客运、大型货运、特种货运,也有起补充作用由改造规范后的挂靠车经营的普通客运和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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