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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扑通”掉下床 学校赔偿二万元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8月25日,广西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睡梦中从床铺跌下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倾心倾情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安宁初级中学赔偿学生罗永恒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0000元。

  2008年4月14日深夜,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寄宿学生罗永恒从宿舍架床的上铺摔下,造成左眼损伤,后分别经靖西县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亦未能治好,最终导致左眼全部失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罗永恒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因协商索赔未果,罗永恒于2009年7月21日以学校提供的学生架床护栏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210元。

  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答辩认为,原告罗永恒的损伤是自己摔伤的,是其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原告已经年满十五周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所导致,学校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架床长184CM,宽80CM,上床护栏高度18CM,护栏长度63CM,与国家规定的防护栏高度不低于20CM,安全栏板缺口为50CM—60CM的标准不符。法院认为,学校使用的双层架床护栏的高度、护栏缺口均低于国家标准,因此对造成罗永恒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着构筑和谐社会,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主审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分别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近四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都被法官的精神所感动,纷纷做出让步,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调解结束的当下午,原告罗永恒已从被告安宁初级中学拿到全部赔偿款。一起沸沸扬扬的校园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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