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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帮忙宰狗招待客人 被咬伤因狂犬病死亡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12月9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帮工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960.65元。

  2009年3月17日,隆林县农村电网改造安装队到该县金钟山乡那马村为那核、平扛、果立三个农业经济合作社安装一台共用变压器。三个社按当地农村习惯招待安装变压器人员。三个社长经协商后,决定买只狗宰杀招待安装变压器的人员。平扛社社员王亚库主动来帮工,三个社长均未明确予拒绝。

  当日中午,王亚库随平扛社社长李绍登前往岑云福家买狗。岑云福将其所卖的狗装入编织袋后,让王亚库、李绍登抬走。宰杀狗时,大家建议先用木棒将袋中的狗击死再打开口袋,以防被狗咬伤。王亚库见袋中的狗没有动静,即自行解口袋查看狗是否已死,被口袋内的狗咬伤。

  王亚库被狗咬伤后,三个社长劝说王亚库到乡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三个社共同承担,但王亚库说没有事,最终没有到医疗卫生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同年4月13日,王亚库发病,其亲友立即将其送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狂犬病。由于病情严重,王亚库不治身亡。王亚库死亡后,家属多次找三个社长协商赔偿问题,因三个社内部意见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王亚库家属将三个社告上法庭,要求三个社连带赔偿112144元。

  三个社均辩称,三个社没有叫王亚库帮工,是其自己来帮工的,且在被狗咬伤后没有听从劝说到医疗卫生部门注射狂犬疫苗,三个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钟山乡那马村那核社、平扛社、果立社三个农业经济合作社为招待县农村电网改造队安装变压器的工作人员,三个社的社长亲自下厨准备伙食,王亚库前往帮工时,未明确予拒绝。王亚库在帮工的过程中,被狗咬伤并染上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作为被帮工人的那核社、平扛社、果立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亚库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不听他人劝说先将狗打死于口袋内再打开,应当预见到解开口袋会发生动物伤人的后果,因过于自信而自行解开已捆绑好的口袋,被口袋中的狗咬伤,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王亚库被狗咬伤后,未听从劝说到医疗卫生部门注射狂犬疫苗,造成染病不治而死,王亚库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部案情,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确定由那核社、平扛社、果立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上述三个农业经济合作社赔偿王亚库家属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96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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