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当归治好腰痛”?患者被治成“坏死性肌
www.110.com 2010-08-16 16:36
一农民因腰疼在村卫生室就诊,村医吹嘘“打上一针当归就好了”。不料腰病没治好,倒治出了新病。8月10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66086.2元。
黄某与汪某均系固始县赵岗乡汪岗村农民,汪某系该村卫生室个体医生。2007年9月8日上午,黄某感觉腰部酸疼,即到汪某卫生室就诊。汪某告知黄某:“给你打一针当归就好啦。”汪某遂在原告臀部上方肌肉注射一针“当归注射液”。次日,黄某感觉针口处不适,且出现硬块,找汪某提出质疑。汪某告知黄某:“注射的是当归,你用啤酒瓶(在针口处)使劲赶,再用热水袋热敷就可以了。”黄某照办后仍疼痛难忍,且病情加重。汪某为其输液数日,未好转。汪某认为黄某患“胆结石”,建议其到医院作B超、CT检查,但均未发现“胆结石”。
2007年9月30日,原告黄某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坏死性肌膜炎”。医院将患处积脓切开引流,清除坏死组织。因病情较重,该医院建议转院治疗。2009年10月15日,黄某转入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治疗,11月30日出院。黄某共花医疗费54958.20元。
审理中,法院给被告汪某30日举证期限,令其提交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腰痛在被告处诊治,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积极、妥善地为原告诊治。因被告诊治失当,且延误治疗时间,致原告发生“坏死性肌膜炎”,引发新病。被告应对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利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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