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3)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6年3月1日以第462号令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宜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
6、该答复本身的意见即对“财产损失”的理解也是错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该条款中的第八条已经明确将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共3个赔偿项目。3个赔偿项目是明显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
在当今机动车事故高发、机动车商业险尚不足以保障机动车社会风险分化的情况下,国家以强制的方式推行交强险,其侧重点应是从受害人能获得相应保障性的救济角度考虑,这决定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就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而言,在商业险中能作为免责事由进行约定,毕竟投保人和保险人间是平等自愿的合同关系,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正因为以往的商业险均如此,以至于现实中保险公司形成一种利益倾向思维习惯,并欲图强加于社会。
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首先即将自身处于危险的境地。对驾驶员的这些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予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包括扣分)、终身禁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依法通过提高投保人的交强险保险费率和加大提高保险人交强险保险费率的幅度来规避风险,而不是在片面的理解法律后拒绝对交强险进行赔偿。这样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交强险以人为本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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