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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成功调解“骨头案”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摘要: 近日,廉江市法院在执行两宗人身损害赔偿“骨头案”中,积极与廉江市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成功执结两宗人身损害赔偿的“骨头案”,唱响和谐执行新曲。

  2007年4月,钟某、涂某两位小学生在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鹤地水库内的“进水蓄水过滤池”阶梯洗手脚时失足掉入池中。事故发生后,两人送该市石角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钟某锋、涂某艳分别将石角镇人民政府、石角镇中心小学、廉江市水务局、石角镇水利管理所、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诉至廉江法院,要求给予相应赔偿。而两案二审后,湛江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石角镇水利管理所分别赔偿死者家庭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53475.65元,尸体防腐费137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177235.65元给钟某锋和涂某艳;市水务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廉江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市水务局银行款项365000元。但被执行人向廉江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廉江市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法院暂缓执行。而廉江市法院本着化解纠纷、和谐司法的工作思路,综合分析案情,认为该案仍有和解执结的可能,遂积极与廉江市检察院民行科联系,主动通报案件执行情况,争取廉江市检察院支持。

  由于两案在当地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申请人情绪非常激动,随时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廉江市检察院和廉江市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廉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德斌、廉江廉江市法院副院长姜兴、执行局局长李锦海和廉江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小红多次到石角镇做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并到石角镇政府召集被执行人召开协调会,对被执行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和劝说,双方当事人被两院领导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锲而不舍的工作态度感动,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协议:一、廉江市石角镇中心小学在预先赔偿的3.3万元的基础上,自愿再补助10000元给两案申请人;二、廉江市石角镇政府自愿一次性补助46671元给两案申请人;三、廉江市水务局、廉江市石角镇水利管理所一次性赔偿297800给两案申请人。至此,两宗人身损害赔偿“骨头案”成功和解执结,不仅使检察院提前终结申诉程序,也为双方当事人减轻了诉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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