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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索赔53万元肇事方拒绝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摘要: 合肥一名男子被火车头撞倒,目击者称司机将男子抬到一边,然后离开了现场。昨天下午,这起事故的联合调查小组开始调查此事。死者家属提出53万余元的赔偿。

  死者方本林的家属与联合调查小组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谈判。方本林的家属向事故联合调查小组提出,要求对方赔偿539633.50元,包括13181.5元丧葬费,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14余万元(包括方本林妻子(二级残疾)32年的生活费,子女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281714元、精神损害金8000元和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万元。

  据方本林的家属介绍,谈判从下午4点多开始,一直谈了2个小时,最后不欢而散。肇事火车头方面的人称他们提出的要求过高,并称根据铁路相关规定,有些赔偿他们不会答应。方本林的家属表示,他们会坚持合理的要求,为死者讨个说法。

  据有关人士透露,联合调查小组对这起事故的调查暂时还没有进展。昨日傍晚,记者致电安徽铁发集团王有武经理,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迅速挂断了电话,此后其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律师说法

  按肇事方过错大小索赔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吴晓峰律师认为,死者家属可根据肇事方的过错大小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如果肇事火车头承担全部或主要以上责任,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

  据吴晓峰介绍,今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因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附件

  “铁规”打破肥东火车撞死人被判赔偿

  行人被火车撞死,以往铁路部门一般只给几百元安葬费的人道主义救助,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几成“铁规”。近日,合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打破了这条“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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