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因怀疑女儿并非亲生,家住塘沽的李先生将妻子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以女方有过错为由不承担女儿抚养义务,且多分财产。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王女士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方面的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3年,其与妻子王女士结婚,因婚后怀疑她与别人生下一女,致使双方感情恶化,于2005年分居至去年12月底。现夫妻感情破裂,李先生起诉离婚,并以女儿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女儿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不承担抚养费,并提出双方70平方米房屋归己所有,按房款40%给付王女士折价款。
被告王女士则辩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04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之女经亲子鉴定为李先生亲生女儿,李先生应对其尽抚养义务。在向法庭出示亲子鉴定书后,王女士要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由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双方婚后以王女士名义购置房屋现已拆迁,还迁房面积70平方米,现价值55万元,应归己所有。因李先生申请亲子鉴定,由此给王女士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侵害,故要求李先生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由李先生自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还迁房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应给付李先生上述财产折价款27万余元;亲子鉴定费3300元由李先生承担;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承担。
法官说法:哪些情形可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所指的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部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亲子鉴定结果证明男方在离婚中存在主观过错。但王女士认为该亲子鉴定对其人格、名誉受到了损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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