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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后施工摔伤 雇主仍应赔偿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2009年9月5日,王某雇刘某装修楼房时,嘱咐酒后施工的刘某一定要注意安全。刘某口头答应,但仍然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刘某一脚踩空,从窗户上摔下致使肋骨骨折。刘某住院治疗时,王某垫付1500元治疗费后,认为已尽告知义务,不愿再出钱。刘某伤愈出院后,将王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金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雇刘某装修楼房时发生安全事故,王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多年的装修工,应知违章作业的危险性,酒后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其余费用由刘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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