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5点左右,市区探花苑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业主新买的轿车被砸坏。令人无奈的是,居然没人敢站出来承担。车主发誓,如果找不到“元凶”,他将让几名有嫌疑的业主共同负责。
目前无人站出来
车主姓方,家住探花苑9幢,昨天下午1点左右,他将新买的骐达车停在9幢附近的停车坪上。4个小时后,他竟发现爱车的前挡风玻璃被裹着一些黄沙的水泥块砸了个洞。方先生心疼不已,而更让他愤怒的是,竟然没有人出来表示对此事负责。
于是,方先生找到物业公司,又联系了保险公司,接着打电话报警。保险公司表示方先生的玻璃未投保,所以无法获赔,而物业公司也找不到“元凶”。民警认为,这些黄沙和水泥块肯定是从9幢高空坠下的。
记者看到,遗留在玻璃上的黄沙和水泥块呈放射状,换句话说,只有从高空坠下才会形成这个样子。方先生告诉记者,挡风玻璃和防晒膜价值2000多元。
警方和物业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发生事故时,9幢有几户人家在装修,其中10楼以上就有一户。但令人纳闷的是,所有的装修工人都否认此事与自己有关。
几名业主或受牵连
方先生告诉记者,他会先找物业公司交涉,如果物业公司不管此事,他就会去找9幢的几名业主。
“这些黄沙和水泥块肯定与装修房子有关,一幢楼内就几户人家在装修,不是他们会是谁?”按照方先生的意思,如果这几户人家都不承认,那就一起来承担责任。
对此,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国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
毛国强说:“既然这幢楼内有几户人家在装修,方先生大可不必将所有业主都告上法庭,只要找到有嫌疑的那几户就可以了。前提条件是,证明黄沙和水泥块是从9幢楼上掉下的。”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因为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这项空白,该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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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名四年级学生经过深圳南山区一处高层建筑物前面时,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出现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物管未及时履行职责,应担责三成。
2000年,重庆市民郝跃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一只烟灰缸砸伤脑袋。两年后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所有共22家住户。2002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两幢楼,不分楼层高低,所有住户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总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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