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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德败诉启示 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日前,金巧巧与谢晋遗孀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相继宣判,宋祖德两案皆败,被判令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自诩“网上纪委”的宋祖德,早已引发诸多明星抗议,但起诉并胜诉的,金巧巧案尚属首例。

  网络是不是一些人用来进行人身攻击的天然“挡箭牌”?要打网络侵权诉讼,到底难在哪里?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能不能打击网络侵权,保护公民权益?本报专访金巧巧代理律师杨大民。

  最担心证据问题,如果他说这个叫宋祖德的博客不是他本人的,是冒他的名字开的,我就必须查他的博客登记信息,但此类信息多数是假的。

  有一个例子特别恰当,你在自己家的花园可以种花种草,也可以养宠物,但总不能种罂粟吧?道理就在这儿,你不能在博客上想写什么就写什么。

  如果要求网站立刻删除所有侮辱性的东西,一个个审查是很难的,如果没删除,又找不到发贴人,都由网站承担责任,网站会不会不堪重负?

  宋祖德被“冒名”?

  注册信息真实性是关键

  新京报:在金巧巧之前,杨丽娟也曾起诉过宋祖德,但以失败告终,法院判定杨丽娟无法证明三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个人博客,因为相关文章已经删除了。作为金巧巧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之前,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杨大民:最担心的也是证据问题。如果他说这个叫宋祖德的博客不是他本人的,虽然照片是他的照片,名字是他的名字,但是冒他的名字开的,那我就必须查他的博客登记信息,也就是注册时提交给网站的一套资料,看能不能最后证实那个人就是他。但这些信息能不能查到,以及登记时填报的是不是真实信息,都是我比较担心的。

  第二个,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博客文章包括页码点击率都随时可以删改,当你准备找他论理时,他马上就删掉了,固定证据非常难。杨丽娟案中,原告方打印出来的文章,对方不承认是自己写的,而且你上网再去找确实也找不到,案子败诉就是这个原因。

  新京报:那你是怎么为起诉做准备的?

  杨大民:立案前,我就已经把所有文章公证了,包括网页、文章内容、跟帖评论,甚至点击率,全部做了公证。这意味着我已经把证据锁定了。

  然后一立案,他完全没有想到我们会起诉他,可能他也觉得骂的人太多了,但站出来起诉他的名人,我们可能是国内第一例。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不可能,但案子已经立了,有一些风声出去了,第二个动作他想把这些文章做一些处理,但这个时候已经没有意义了,证据已经锁定。

  新京报:等开庭的时候,宋祖德一方是怎么答辩的?

  杨大民:首先他认可博客刊载了这两篇文章,但他说这个文章不是自己写的,而是一个叫刘信达的人写的,他只是转载。

  这样我的第一个顾虑就没有了,因为他认可这个博客是他的,而且承认了博客中刊载过这两篇文章,只是原创和转载的区别。

  新京报:如果他真的提出,宋祖德之名被人冒用了,那个博客不是他的,你怎么应对?前段时间,诽谤女演员殷桃的文章出来后,宋祖德就曾辩称“博客是别人冒充他的名义写的”,自己是“李逵遇到李鬼”,“也非常气愤”。

  杨大民:如果他真的这么讲,就需要法官打开他的博客后台,查看当时登记注册的信息到底是谁。当然,问题在于,目前很多注册信息都不是真实的。这确实是网络时代给法律出的一道难题,也是一个有待社会各方共同研究的新课题。

  还有一个办法,道理类似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即通过人们长期以来对你博客的点击,以及普通人的认知和感受,你作为公众人物,我们从法律上推定这个宋祖德就是你本人,哪怕背后注册信息显示的人不是你,你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博客是私人日志?

  公开的博客就是媒体

  新京报:宋祖德一方还提出了哪些答辩意见?

  杨大民:两点:第一他说文章是转载的,不承担责任,因为作者同意他转载了,而且博客是私人日志,类似于写日记,不是媒体。

  第二,他说,你怎么能证实此金巧巧就是彼金巧巧?说他的这个博客文章属于文学创作,主人公是虚拟的人叫金巧巧,所以可以想像,可以夸张,可以虚构。

  新京报:你这边怎么反驳的?

  杨大民:第一个反驳理由是,任何一个转载行为本身只要原作者同意,确实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你转载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权益的,是侮辱性、诽谤性、具有主观恶性的语言,你具有审查的义务,如果不做审查继续转载,就应该承担责任。法院最后采信了这个观点。

  新京报:关于博客是私人日志,审查义务低于媒体,你们是怎么反驳的?

  杨大民:博客是私人日志,这没问题,但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上了锁的私人日志,即设了密码,只有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可以看到;但一旦你的博客是公开的,就是另一种情况了,它向公众传播,性质发生变化,尽管还叫私人日志,写的是私人的东西,但性质上已经跟媒体一样了,你当然有审查的义务,这是必须的。

  有一个例子我觉得特别恰当,你在自己家的花园,可以种花种草,也可以养点宠物,但你总不能种罂粟吧?道理就在这儿了,你不能在自己的博客上想写什么就写什么。

  新京报:关于“此金巧巧非彼金巧巧”,你们又是怎么反驳的?

  杨大民:从两个方面进行批驳,一个是,他的两篇文章里,都出现了一些细节,比如内地女星金巧巧、金巧巧在谁谁的片子里饰演一个角色,根据这些职业信息,公众有理由相信,他讲的金巧巧就是我的原告。

  第二个,两篇文章还提到现实生活中的人,一个是黄光裕,另一个是吴启华。吴启华跟金巧巧以前曾经可能是朋友,而黄光裕金巧巧根本不认识,但黄光裕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公众人物,从这些信息出发也能认定他说的金巧巧就是我的原告,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意见。

  要不要告网站?

  新法律让网站不堪重负

  新京报:我比较好奇,你们为什么没有起诉网站?按照以往的经验,通过网站发帖或写博客侵权,一般都会将网站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即便发贴人匿名,找不到,也可以让网站来赔偿。

  杨大民:从法律角度上说当然可以把网站列进来,但没有列主要有几点考虑,一个是怕焦点太散了,这是诉讼上的一个策略。

  再一个,我们认为,真正侵权的并不是网站,它只是一个平台,是一个中性的东西,是被动的,而这两个人利用了网络去侵犯别人的名誉权,是有主观恶意在里面的。

  但是,法院依然在庭审之后,主动向三个网站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要求它们对类似的文章加强监管。

  新京报: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对网络侵权做了规定,其中提到,网络用户利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要承担连带责任。你觉得这个条款是否合理?对解决金巧巧案有帮助吗?

  杨大民: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个条款是一把利剑,它给了公民一种权利,当发现有人通过网络侵害本人权益时,可以第一时间通知网站删除相关文章,否则网站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存在隐患。比如,很多文章没有署自己的真名字,还有一次性使用IP地址,发完帖子就闪了,然后被很多人转来转去。但按照新法的规定,网站“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举个例子,比如我用“善良的小猫”做网名攻击你,我是在河北一个网吧里,登录海南的天涯网,骂的北京的你,然后就闪了。如果要求网站立刻删除所有侮辱性的东西,一个个审查是很难很难的,如果没有删除,又找不到真实的发帖人,都由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会不会不堪重负?

  新京报:按你这个逻辑往下推,网站为了避免处罚,会不会只要有一点可能涉及侵权的帖子,就马上删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

  杨大民:完全有可能。

  因为帖子是不是侵权,不是那么容易判定的,甚至最终需要法院来判定。但如果网站一接到投诉电话或者感觉有可能侵权,就删除帖子,会不会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后,检举揭发类的帖子会不会大量减少?这是非常需要讨论的议题。

  但反过来,假如网站放宽口子,看到帖子后或者接到投诉后,判断帖子没有侵权,不删除,一旦将来法院判决构成侵权,网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话,赔偿金额会不会特别巨大?这都是非常需要讨论的议题。

  ■ 案件点评

  宋祖德案提出

  四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作为典型的利用网络侵权案,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非常值得研究,它涉及四方面法律问题,都具有新意。

  第一,“冒名”与“实名”。

  宋祖德经常辩称,文章不是自己写的,有人“冒用”了他的名字。面对这样的抗辩,在网络虚名制下取证非常难。

  有网民可能会试图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他们觉得,反正也找不到我,即使找到了,也不能证明就是我说的。

  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若想解决,就应该加快实名制建设。

  很多人反对实名,认为会导致舆论自由的枯萎。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是加密保存的,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可能导致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实名可以增加网民法律风险,平衡网站利益。

  第二,“此金巧巧非彼金巧巧”问题。

  新闻侵权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就是“对号入座”,说的是报道的人物本不是这个人,而他却强硬地根据自己的特征与报道一厢情愿的进行“对号”,以此来主张侵权责任。法律对“对号入座”是不予支持的。

  现实中,我们衡量“对号入座”的标准,主要是以一个中立第三人的眼光,去判断报道中的人是不是特定人:如果大家在看了报道后都说这个人就是特定人,那么这就不是“对号入座”,侵权人要承担责任;如果大家看报道后,都认为这个人不是特定人的话,这就是“对号入座”,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网站不能承受之重。

  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责任,分两个层次:一,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侵权的发生,而网站怠于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网站如果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以两个“连带责任”说明了对待网站责任冷酷的态度。网站与网民同作为被告,比起来,肯定是网站有钱,又好找,所以在实践中,网站往往成了“替罪羊”,很冤。

  忧虑不仅于此,根据对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势必要对网站苛以对网民发布讯息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网站只是一个媒介,网民每天可以将亿万讯息放到网上,网站不可能,也没有权力对网民发布的讯息进行审查,让网站替网民承担责任,势必会导致网站大规模关闭博客服务和BBS等服务项目。

  这涉及舆论自由的权利,孰轻孰重,兹事体大,值得深虑。

  第四,网站与侵权网民的“连带责任”。

  我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应该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侵权说到底,还是网民利用网站平台去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存在一个最终责任人。网站在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再向侵权的网民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点评人:朱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

  ■ 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本报记者 赵继成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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