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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
www.110.com 2010-08-11 16:3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9]民他字第39号

发布日期:1990-4-6

执行日期:1990-4-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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