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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www.110.com 2010-08-11 16:39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12号

发布日期:1998-4-1

执行日期:199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和职责任务

  第三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

  第四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前言

  核电厂核事故医学应急是国家总体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核事故,首先是抢救受伤或辐射损伤的人员,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其次是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作为核辐射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事先没有充分的组织准备、周密的响应行动计划和平时的培训演练,是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卫生部负责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协调和计划工作,制定出便于操作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24号总理令《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卫生部38号部长令《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使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核电厂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并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响应行动,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核电厂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对其他情况下的核事故、放射事故及其辐射影响,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条 实施本方案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逐步健全核事故医学应急及其监测体系,以便在应急响应时能迅速有效地对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组织医疗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

  第四条 本方案将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一般2至3年修订一次)。

  第二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和职责任务

  第一条 应急组织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如图1所示。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领导下的医学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国家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等的有关领导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

  专家咨询顾问组由卫生部、核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三)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办公室(下称“核应急办”)

  卫生部核应急办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该“应急办”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放射卫生处(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三)。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下称“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应急中心下设第一临床部,第二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第一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和人民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第二条 职责任务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计划;

  2.组织承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

  3.组织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检查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

  4.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医学应急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派遣救援支持工作;

  6.负责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的信息发布;

  7.指导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8.负责组织国家医疗卫生力量,对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或厂内应急委员会提出的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援。

  图1 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图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的主要任务

  1.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与咨询;

  2.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评审工作;

  3.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医学应急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三)卫生部核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任务

  核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组织制修定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并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办公室备案;

  2.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实施特殊医学应急救援行动的建议;

  3.提出请求国际医学应急救援的建议性方案;

  4.督促、指导和检查应急中心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方案的情况;

  5.组织卫生部系统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的演习;

  6.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顾问组开展活动;

  7.组织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外事活动。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的任务

  1.负责维护和管理应急中心的日常工作,并保证核事故时转为“指挥中心”;

  2.参与起草和组织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3.参与组织并实施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的演习;

  4.负责协调两个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的工作;

  5.组织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写(临床部和监测部参加);

  6.监测评价部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平时和核事故时有效监测数据的收集、传送及分析网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2)制定和实施食品、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和评价应急响应程序;

  (3)起草和实施现场监测评价支援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4)指导省级医学应急专业组对核设施职业人员、周围公众和居民集中点开展的放射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5)负责核事故应急监测评价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6)开展与核事故应急监测评价有关的储备性技术研究及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7)负责完成“应急中心”交给的其他有关的监测评价任务;

  7.临床部的主要职责任务

  两个临床部根据现有技术条件、采用积极兼容的办法共同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各类核事故现场医学应急救治程序、处置原则;

  (2)起草和实施临床部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3)对可能参与核事故医学救治的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及教材编写工作;

  (4)在场外应急的情况下,作好参与现场医疗救治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必要时赴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基础培训,编写用于公众教育的医学应急科学普及、社会医学心理健康教育材料;

  (6)配置核事故医学应急药箱;

  (7)开展抗放药物、中重度放射损伤救治,内污染病人促排及病人剂量评价等方面的储备性技术研究。

  第三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

  第一条 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中心的建立与维护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内(在发生严重核事故场外应急时即由“应急中心”转变为“指挥中心”),两个中心工作相互兼容,平时由“应急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平时和应急时的正常运转,并提供应急指挥所需要的功能。

  第二条 通讯联络保障系统

  (一)卫生部平时核应急工作的通讯联络,由“应急中心”提供保障,并应具有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其他部委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机构、卫生部核应急办、“应急中心”内部各个部,同省级核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的通讯联络能力。

  (二)在医学应急通讯联络方面采用积极兼容原则,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传真、程控电话及微机通讯网为主,以无线寻呼为辅(应急通讯联络图见附件四,图4.1)。

  第三条 医学应急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其成员单位平时要准备好医学应急支援力量,一旦在发生核事故、地方政府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紧急支援请求时,能保证及时地组织医学应急响应,提供支援。卫生部可提供的医学应急支援能力列在附件五中。

  为更新监测技术、提高核污染侦察(核战争、国内外核动力事故)和核事故医学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在原有核污染监测网站的基础上,建立核污染信息自动监督监测系统,随时监督监测辐射剂量率及信号核素碘-131和铯-137的活性,判断污染源,为采取进一步的医学措施提供信息。

  (一)核污染自动监督监测网站的选择原则

  建立监测网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核污染侦察和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网站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运行中的核电厂和“九五”期间计划筹建的核电厂以及核设施集中地区的地理分布,同时也对俄罗斯、日本、韩国和台湾等临近国家和地区的核设施可能造成的污染给予适当考虑的原则进行选定。

  (二)核污染自动监测网站的组成

  核污染自动监测网由自动控制中心和15个自动监测网站组成,每个网站由3~5个网点组成。中心控制室设在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

  自动监测网站设在:1.核电厂或核设施所在地的北京(工卫所)、浙江(海盐)、广东(深圳)、辽宁(大连)、山东(青岛)、江苏(连云港)、福建(福州)、江西(南昌)和四川(成都)、上海、安徽;2.边境省份的新疆(乌鲁木齐)、内蒙(呼和浩特)、吉林(长春)、广西(南宁)、甘肃(兰州)。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规模不宜过大,“九五”期间首先在北京、浙江、广东、江苏、四川设立网站,然后视情况发展逐步扩大网站数目。

  自动控制中心由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负责管理,自动监测网站由所在地省级放射性监测站负责维护与管理,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数据随时传到相应的自动监测网站,然后传到中心控制室。

  第四条 医学应急响应的技术准备

  根据“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的方针,“应急中心”的有关单位,应随时准备好放射损伤病人医疗救治,现场医疗救治及辐射监测评价等方面的技术、人力及设备,并使之经常处于应急响应的良好状态。

  第五条 应急培训,演习和公众宣传教育

  (一)培训

  为保障参与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能及时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医学应急响应的基本知识、有关的技术规范,“应急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二)演习

  除积极参加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演习外,卫生部核应急办还将定期单独地组织系统内部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三)公众宣传教育

  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将组织编写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及公众心理健康教材及有关宣传品,协助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作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核事故时,卫生部各医学应急组织可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按照预定的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响应行动。

  核事故医学应急行动的响应程序包括:

  第一条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指挥程序

  (一)本程序旨在保证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应急办公室的应急响应指令快速、有效地实施,并在医学应急方面能迅速、恰当地决策和指挥并作出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二)在核事故时,医学应急响应的主要决策指挥人员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成员,卫生部核应急办成员及卫生部核应急中心正副主任是参与和协助决策指挥的人员;

  (三)场外总体应急时,卫生部核“应急中心”立即转变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中心(即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的指挥中心);

  (四)本程序规范了决策步骤及指挥步骤(详见附件六)。

  第二条 医学应急通讯响应程序

  (一)本程序的通讯内容主要包括核事故或核污染信息的通知、通报、报告、命令和数据的传递。

  (二)本程序规范了医学应急通知及数据传递程序,应急通讯响应行动(详见附件七)。

  第三条 医疗救治响应程序

  (一)本程序的目的旨在保证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中心,下达放射损伤病员救治,现场医疗救治支援指令后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响应行动;

  (二)医疗救治响应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后送的严重内污染、中重度放射损伤及严重复合伤病员的救治工作以及应现场要求的现场医疗救治支援及技术指导工作。第一临床部重点对严重内污染及中、重度放射损伤病员救治执行响应行动。第二临床部重点对严重复合伤病员执行响应行动,也参与中、重度放射损伤病员的救治响应行动;

  (三)本程序规范了两个临床部的医学救治响应行动(详见附件八)。

  第四条 食品、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和评价应急响应程序

  (一)本程序的目的旨在保证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对场外应急辐射监测支援的指令后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响应行动,通过对食品、饮用水等放射性污染的监测及其对数据资料的评价,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医学应急救援决策的依据;

  (二)本应急响应的主要内容是:必要时执行核事故现场监测的支援任务,并执行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监测任务,参与组织和实施全国放射性监测网的监测任务,执行与省级医学应急专业组和监测站的有关监测数据的联网传递,信息的快速分析评价任务;

  (三)本程序规范了应急监测和评价的基本程序和响应行动(详见附件九)。

  附件(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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