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对案件事实或相关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义务的制度。其法律效力在于若被告举证不能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又增加了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相关案件及时、公平、公正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首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一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机械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处理一切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根据以上原则分担举证责任,虽然在一般案件中是公正和合理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后果,例如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象这样特殊侵权的民事案件,必须对原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无医疗过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其次,倒置举证也是为了使举证责任的分担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法制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法制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只适用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势必增加法律约束不到的人和事。特殊侵权纠纷中就会因原告举不出被告掌握的证明被告有过错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败诉。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一方面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告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对于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细化,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从形式的公正到实质性的公正又迈出一大步,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二、怎样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推进,现实生活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成为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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