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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探析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了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证据制度的核心。本文拟就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作一肤浅探讨,以求指正。

  一、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个方面,行为责任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密切相关,决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必然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主要取决于分配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1]。其核心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进行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完成。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少数几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在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事故、公害急剧发生,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有的事故原因复杂、技术性强,行为人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难以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全面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特殊分配规则。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也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在于:

  第一,提出主张的一方,就主张的过错、因果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将此种义务置于反对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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