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这是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原告人和被告人均可提出。
申请以传票开始,并以誓章或誓词的形式提出书面证据,法院不会传召证人。聆讯由司法常务官处理,一般会在内庭进行。不服司法常务官的的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由原讼法庭的法官审理。
民事诉讼的正式审讯阶段
1. 原告人作开案陈词;
2. 传召证人;
3. 被告人举证;
4. 传召证人;
5. 原告人作结案陈词;
6. 被告人作结案陈词;
7. 原告人作最后陈词
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香港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律师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律师分类:
1、香港律师分为律师(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讼务律师)
他们各自行使是不同的职能,他们在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专业训练、专业守则皆不相同,但二者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业务范围方面,事务律师只被允许承办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大律师则出庭担任辩护人。二者的桥梁就是“转聘”制度。一般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均需首先接触律师。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如果仅是一般法律事务,不需进行诉讼解决的,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会直接指定律师办理。但如果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把案件转聘到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出庭担任辩护人,但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接受当事人的案件委托必须由事务律师转聘,即诉讼当事人首先要请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代为聘请大律师。在资格条件方面,律师——毕业后要在律师事务所当两年见习律师,之后,向法院及律师会申请成为执业律师。成为执业律师后,只能受雇于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两年执业律师经验后才能自己开设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毕业后即可向法院申请成为大律师,但得跟随一名至少有五年经验的大律师实习一年,在实习结束后,向大律师公会申请正式执业证书后才可以执业,自设事务所。
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叫律师行,大律师的执业机构叫大律师事务所或大律师办公室。
2、香港的大律师(讼务律师)又分为资深大律师和普通大律师。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
1.社会声望不同。御用大律师比普通大律师的社会声望高。
- 上一篇:民事非诉证据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管辖异议及简易程序
- ·民事诉讼证人当庭询问程序研究
- ·论民事诉讼质证程序模式
- ·关于民事诉讼质证程序模式的思考
- ·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
-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程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给当事人举证期限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的程序保障
-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启动
-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 ·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之二)
- ·民事诉讼主要程序
-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含义及特点
- ·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 ·民事诉讼主要程序
- ·浅谈民事诉讼的程序
-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 · 民事非诉代理
- · 谈非诉行政案的几个问题
- · 民事非诉证据
- · 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
- ·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