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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与证明力
www.110.com 2010-07-29 09:41

 

  如何判断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传统书面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签字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手写签字是合同书存在的有力证明,属于真实性强的证据原件,但在电子商务中,人们不再以书面签字进行意思表示,交易双方在贸易中可能不见面,电子签名代替了书面签名。电子签名一般是指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或者以指纹、声波纹、视网膜纹等生理特征为标志的签名,这种签名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使用,可以确认当事人身份和电子签名文件的资料内容,因而是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重点是审查电子签名的过程是否安全。“电子签名可以借助于一定的工具和设备,以人们能感知的形式显示,因此它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没有被恶意修改、删除、假冒的电子签名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包含人的主观因素,比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要客观、真实。”⑧另外,如果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电子证据的鉴定也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所规定的鉴定程序。

  许多国家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只作原则性规定而不作硬性规定,一般由国家规定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电子技术标准,以指导并约束法官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学者也指出:“在对证据的取舍和认定上,每一个法官都会程度不同地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所以,法律没有必要给司法人员评判电子证据设置过多的障碍。”⑨在我国,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除要考查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外,还要考查其关联性和完整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即民事证据必须同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⑩,联系的密切程度与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有很大关系。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因而属间接证据,其实,与传统证据一样,不能笼统地说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经过非必要的添加或删减,这是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明力判断时必须考察的特殊因素,因为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人为地添加或删减。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判断需要借助计算机专家的技能来进行。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立法的完善

  当前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使用电子证据概念,但承认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对电子证据的单独性规定,如《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第33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贸易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搜寻、订货与支付、运输三个阶段。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安全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规定,以安全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电子记录为安全的电子记录。《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EDI是指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过程中,计算机系统之间按照商定的标准格式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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