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制作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
1.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我国民事程序法以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收集的电子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第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采取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也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第三,电子证据收集形式要合法。
2.客观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第二,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在该证据的收集上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得、提取和固定。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 [1]。
4.迅速及时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形式,那么它在取证的程序及思路上也与传统的取证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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