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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域外证据公证证明制度初探
www.110.com 2010-07-27 16:58

  国家确立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任务,在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也应围绕这一任务进行,以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一项诉讼设计不但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更为重要的是将会对当事人的诉讼及日常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1.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影响。域外公证证明制度将影响当事人是否提起起诉或反诉,当事人在一般情形下,在决定提起诉讼请求的时候,主要会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对案件的诉讼结果的把握;二是诉讼成本。正常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学理争议存在较大的少数情形,当事人在熟悉一国法律的情况下,其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结果把握和诉讼成本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在域外证据证明制度下对于域外证据为重要证据的案件走向的预测的准确性,将会变得比较困难。一方当事人首先要面对的是证据的可公证证明性,即当事人在面对非中国大陆本土所形成的证据,其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形成国的证据公证证明制度是怎样的,及该证据公证是否符合中国大陆法院对公证证明的要求;其次是考虑公证证明成本,对于一个以域外证据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其涉案证据有可能多达上百份抑或更多,如果证据是在不同国家形成的,其公证证明成本有可能是非常昂贵的。在这个情况下, 当事人要提起一个诉讼请求的经济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2.对当事人平时的影响和对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影响。(1)日常生活上的影响。这里给笔者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以后我们是否还敢用进口产品。试想某人购买了一瓶变质的外国进口饮料,伤害了他的身体,他欲向有关侵权人提起起诉之前,须到生产国进行饮料证据的公证证明,才会有足够的胜诉把握,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是否具备进行跨国公证证明的能力呢?所以,为保险起见,最好的办法恐怕还是自力更生,抵抗洋货以免产生不测之风云。(2)对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人的影响。应该说,这方面案件的域外证据占我国法院域外证据的绝大部分。对当事人而言,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每一个合同协议中签订一个仲裁条款,以避开到中国大陆法院进行诉讼;另外一个就得加强对日常业务中的证据进行有效的公证证明;还有一个就是到无公证机构证明之国家做生意时须多加小心才好。 三、域外证据证明制度的法理再思考 (一)对域外证据加以证明限制是否有法理基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设立该规定的必要性有:1.由于人民司法权的地域限制,依据境外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自然会多一层误断的风险。2.对境外提供的证据本身施加若干程序或手续上的限制,可以增强地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而可以尽力消除司法权的地域局限给民事诉讼带来的不利影响。 但是,上述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是值得怀疑的。首先,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举证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或风险。同时还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该说通过法庭质证制度的建立,当事人中的基本权利已得到应有的保障。既然所有当事人有质证的机会,诉前的证据公证证明程序对大部分证据而言,便显得是多余的;难道还有比通过质证手段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吗?其次,域外证据证明制度会使法官有先入为主之嫌,对大部分正常人而言,经过证明的证据更具有可信性。这种可信性的建立当然会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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